欧美同学会章程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09-12-01浏览次数:1020

上海市欧美同学会章程
(2003年12月6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欧美同学会。英文名为Shanghai Overseas Returned Scho1arsAssociation,简称SORSA.

  第二条 本会是我国归国留学人员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。早在1913年,上海就巳成立过欧美同学会,后于1984年重新成立,并沿用上海市欧美同学会名称。

 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原则下,发扬爱国传统,团结上海市归国留学人员和与上海有渊源关系的华裔、华侨学人,广泛联系海内外学友,增进友谊,沟通信息,交流学术,开展协作,民主办会,为振兴中华、繁荣上海作出贡献。

 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住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和法定住所地为上海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

 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组织归国留学人员举行联谊、科技咨询、教育培训、学术交流等。

 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:
  (一)弘扬爱国主义思想,倡导报国奉献精神,宣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;
  (二)开展多种多样的海内外学友之间的联谊活动,加强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;
  (三)推动海内外专家、学者和企业人士之间的联系,增进相互了解,在科技、文化、教育、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;
  (四)组织会员发挥综合智力优势,为上海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,为上海市企、事业单位的发展开展各类咨询、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;
  (五)联络与上海有渊源关系的海外学友和留学人员团体,加强他们与上海的沟通;
  (六)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积极反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需求,协助解决因难和问题。

第三章 会 员

 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。

  第九条 上海市归国留学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并承认本会章程,赞同本会宗旨,由本人提出申请,一名会员介绍,交纳会费,参加本会活动,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会员部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,并发给会员证。
  (一)曾在海外学习,并获得高等学位者;
  (二)公派出国(出境)进修、研究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;
  (三)在国内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从事实习、进修、讲学、研究、演出或在我国驻外机构担任一定的负责工作累计一年以上者;

  第十条 除第九条所列人员以外,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,或对本会工作和发展有特殊需要的个别人员,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,但需经理事会授权会长、副会长集体讨论通过。

  第十一条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,尚在海外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二年以上的留学人员,经理事会授权会长、副会长集体讨论批准,可成为海外联系会员;有声望的华裔、华侨,具有高等院校学历,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者,经理事会授权会长、副会长集体讨论批准,可成为海外名誉会员。

 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(一)有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权;
  (三)获得本会服务和获取本会出版的刊物的优先权;
  (四)有对会务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 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;
 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 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信息;广泛联络海内外学友,为振兴中华、繁荣上海作出贡献。

 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 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 织

 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民主推荐产生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经上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: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(四)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。

 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每届任期四年,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开。
理事会的职责是:
 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  (二)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 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 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 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,并领导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工作。

 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、三、四、五、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
 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会长领导本会工作;副会长及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。经会长提名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聘若干名誉会长和顾问。经秘书长提名,会长批准,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(含常务副秘书长)协助工作。

  第二十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,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贯彻本会各项决定。
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业务部,并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
第五章 经 费

 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
  (一)会员会费;
  (二)上级主管部门财政拨款;
  (三)海内外个人及团体捐赠和资助;
  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;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;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尊重捐赠、资助人的意愿。

第六章 附 则

 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,修改时同。

  第二十六条 本会因故须终止工作时,须经代表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,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申请注销。

 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 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