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族联章程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09-12-01浏览次数:463

复旦大学少数民族联合会章程
(草 案)

第一章 总  则

  第一条 复旦大学少数民族联合会(简称民族联),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全校少数民族教职工的群众团体,是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的团体会员。

  笫二条 民族联的宗旨:维护和发展平等、团结、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;维护少数民族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努力为少数民族教职工服务;团结全校少数民族教职工积极投入学校的两个文明建设,为建设一流的综合性大学贡献力量。

  第三条 民族联的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民族团结,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,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。

第二章 任  务

  第四条 民族联的主要任务:
  (一)学习、宣传党的民族、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,维护和增强民族团结;
  (二)密切联系少数民族教职工,关心少数民族教职工的思想、工作和生活,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维护合法权益,并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教职工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;
  (三)开展联谊活动,增进民族情谊,丰富文化生活,交流学习工作经验;
  (四)密切少数民族师生的联系,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,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;
  (五)开展社会服务活动,组织少数民族教职工为本市和民族地区发展文教卫生事业服务。

第三章 组  织

  第五条 民族联组织网络由校委员会、校区分会和基层单位联络组构成。

  第六条 校委员会委员由民族联会员推举,并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后产生,每届任期四年。委员会的职责是:
   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,贯彻市民族联的决议和校党委统战部的指示;
   (二)讨论和决定民族联工作计划;
   (三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   (四)组织各项活动;
   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。

 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、副主任和秘书长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

  第八条 民族联设顾问若干名,由委员会聘请校内少数民族知名人士担任。

第四章 会  员

  第九条 凡本校少数民族教职工,承认民族联章程,经自愿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后均可成为民族联会员。

  笫十条 民族联会员有推举校民族联领导成员,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,参加民族联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;有支持校民族联各项活动和缴纳会费的义务。

第五章 经  费

  第十一条 民族联的经费来源:
  (一)学校拨款及有关单位资助;
  (二)会员所缴会费;
  (三)本会举办有关活动的收入;
  (四)其它合法收入。

  第十二条 校民族联的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会员活动及其它合理开支。

 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设专人负责(兼职),收支情况向成员大会报告。

笫六章 附  则

 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, 并报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和校党委备案。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民族联。